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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的范围可以转移给小规模的纳税人
根据“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小额增值税标准化的通知”(财税[2018]第33号),已登记为价值 - 根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”第二十八条增加。纳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给小规模的纳税人。
根据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”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),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遵循“财政部税务总局”。 “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小额增值税标准化通知”(财税[2018]第33号)第二条的规定,应当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或者可以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: (1)根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”第十三条和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”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。注册为一般纳税人。(2)注册日期前连续12个月(一个月的税收期限,下同)或连续四个季度(1季度1个)纳税期限,与上述相同),增值税销售总额(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)不超过500万元。
因此,义业税务小组认为,当出口企业向一般纳税人登记时,属于非竞争和增税纳税人登记,并符合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税销售+免税销售的所有应税销售额+ 税务机构开发票销售+翻新纳税报告当前销售+税收评估调整纳税报告当前销售额≤500万元,允许转让登记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