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设为首页
|
收藏本站
广州汉崴公司是一家集公司代理记账,财税代理,公司注册以及香港公司注册为一体的公司。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。
网站首页
产品服务
业界资讯
公司新闻
联系我们
公司简介
关于我们
新闻资讯
产品服务
业界资讯
联系方式
地址:广州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2311房
电话:020-32372445
Q Q:1911463186
手机:15099993748
当前位置:
网站首页
>
新闻资讯
>
业界资讯
业界资讯
广州个体户的审查以及受理
受理、审查和决定
第十八条
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,对于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受理。
登记流程图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,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登记机关应当受理。
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。
第十九条
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,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,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。
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,登记机关不予受理,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。
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,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,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条
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,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。
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,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,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第二十一条
对于以邮寄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,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
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,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。不予登记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。
[3]
点击次数:
更新时间:2019-02-10 12:37:52 【
打印此页
】 【
关闭
】
上一篇:
个体户注册等级申请
下一篇:
广州天河个体户的申请监督以及受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