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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个体户等级信息的公开方法
登记管理信息公示、公开
第三十二条
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:
(一)登记事项;
(二)登记依据;
(三)登记条件;
(四)登记程序及期限;
(五)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;
(六)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。
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
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,登记机关应当提供:
(一)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;
(二)验照的相关信息。
(三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三十四条
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,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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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9-02-10 12:38:28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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